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公安
部、交通部、农业部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公通字[2004]50号)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驾驶培训教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包括:理论培训教员、驾驶技能培训教练员。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由招聘单位推荐考试的办法产生。
第二章 教员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实行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员应持有《教员准教证》教学。
第七条 《教员准考证》分证本和胸卡,证本由教员个人保存,胸卡由教员佩带上岗。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理论教员:具有汽车及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 驾驶技能教练员
1、大型客车教练员具有1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大型客车的经历;2、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教练员有1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由5年以上的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
(牵引车)的经历;3、公交车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城市公交车
的经历;4、中型客车教练员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5、
大型货车教练员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6、小型汽车教练
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7、摩托车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
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8、其他教练车的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
历,且有4年以上的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理论教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驾驶员技能教练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三章 申请教员资格程序
第九条 申请《教员准教证》的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含扩权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填写《河南省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教员申请表》;(二)交验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驾驶证》;(三)提供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有关资料;(四)省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省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核准;(五)到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和考试;(六)经培训
考试合格的,是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准教证》。《教员证》
有效期6年;(七)《教员准教证》遗失后,在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逾期仍不补办
的,应重新参加考试。
第四章 培训、考试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培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培训机构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培训大纲》培训,使用
统一的培训教材。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考试分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题库组织考试。
第五章 教员管理
第十三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档案,使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和软
件,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半年应对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教学质量进行一
次综合评价,省道路运输政管理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教员准教证只能用于一个培训机构备案,不得用于两个以上培训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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