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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道路运输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驻马店市道路运输协会,The City ZhuMadian’s 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缩写为ZMDRTA) 。 

第二条  驻马店市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市交通局审查同意,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设立。是由驻马店市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从业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维护国家的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功能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道路运输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在其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驻马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天中大道与丰泽路交叉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和组织有关发展行业经济、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拓展国际合作领域等方面的各类活动,旨在促进和推动道路运输生产力的发展,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提供全方位经济、法律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围绕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要求,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法规和标准等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供基础材料,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组织制订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对本行业受损害单位的调查取证和倾销、反倾销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

(五)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职业和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资质评审相关工作,承担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技术经济法律咨询、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学术讨论和行业标准研究;

(六)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企业涉外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发挥中介作用;

(七)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开发、技术交流,举办展销会、展览会、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协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帮助协调会员之间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运输行业文化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九)编辑发行行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十)加强与有关机构、地方同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密切配合,互相帮助,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经济、法律和业务咨询服务,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会员和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构成有两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各县(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协会;各县(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客运企业、货运企业、维修、检测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货运信息服务、驾驶员学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为道路运输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如汽车配件、汽车生产厂家、汽车销售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人员,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学者、专家、教授和知名人士,道路运输从业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加入本会的会员,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向该会员提出质讯;二年仍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对会员入会、退会或予以除名,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根据议事和开展工作需要,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各级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有关单位推荐,个人会员理事应按个人会员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产生。两者均应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由原理事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提出调整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授予名誉会员和名誉理事、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在任期内有义务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情况;理事单位应积极支持协会开展活动,承担协会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大会按理事的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处理其他属于常务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但因故不能召开理事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下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组织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行业生产和专业特点以及发展的需要,按专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机构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在秘书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干部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讨论本会日常工作中需由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研究执行常务理事会所作出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有关事项;

(三)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合并或撤消;

(五)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合并或撤消,并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退会或除名,并授权办事机构颁发或收回会员证书以及对会员入会、退会或除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告;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

(九)因特殊情况协会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十)讨论通过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事宜;

(十一)决定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但因故不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通常连任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下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分工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业务特点及发展的需要,设置科研、咨询、培训开发等组织或机构,承担道路运输业经济、法律、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课题研究任务。秘书处下设四个办事机构和五个专业委员会,即秘书处下设综合部、职业培训部、调研咨询部、事业发展部;五个专业委员会:出租、三轮车行业、道路客运行业、道路货运行业、汽车维修行业和驾驶员培训行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机构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在秘书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日常工作,专业工作机构的设置、合并、撤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各县(区)不再成立同行业的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可成立驻马店市道路运输协会 ⅩⅩ县(区)工作委员会。县(区)工作委员会要成立相应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依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驻马店市道路运输协会各县(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

(二)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三)协调本会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四)代表会员利益,及时向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协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比;

(六)开展客运、货运、出租、维修方面的技术管理咨询和法律法规咨询及区域内的人才交流活动;

(七)参与调解客、货、修、出租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技术、管理与质量纠纷;

(八)设专人负责协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九)为协会刊物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经济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拨款等各类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非会员理事单位提供的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一次会费,会费额度按企业类别和车辆拥有数核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

(二)日常办公经费;

(三)组织行业活动经费;

(四)调查研究和课题制作经费;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差旅费;

(六)专家聘用费用;

(七)宣传出版费用;

(八)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无经费委托工作的开支;

(九)行业公益事业的开支;

(十)国际组织、同行业协会会费;

(十一)其它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本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酌情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妥善安置协会工作人员及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      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更新时间0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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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驻马店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驻马店市运管局